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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鑫玺越终身寿险

备案名:海保人寿鑫玺越终身寿险

  • 产品收益优秀
  • 投保场景广泛
  • 减保取现灵活
该产品由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并负责理赔
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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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0天
重要提示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保人寿”)承保并负责理赔。海保人寿总部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保人寿已在下列地区设立机构:海南省、深圳市。本产品销售区域为深圳市。
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
本产品采用电子合同形式承保,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合同属于有效的书面合同,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haibao-life.com)、“海保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400-898-0899)进行咨询,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续期提示
在续期保费应缴日前,您会收到关于续期保费缴纳的短信通知;为保证您的保单持续有效,请您及时在绑定的银行卡或其它类型账户中存入足够余额,避免扣款失败,影响您的保单权益。续期缴费成功后,您会在第一时间接到短信通知。
保险条款
主条款
海保人寿鑫玺越终身寿险条款

海保人寿[2023]终身寿险019号/海保字[2023]263号

常见问题
本产品最低保费要求?
① 趸交时,本险种最低投保保费为30000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② 期交时,本险种最低投保保费为10000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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