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扬帆985年金保险(分红型)

备案名:中邮扬帆985年金保险(分红型)

  • 专为少儿定制
  • 保障期满领取满期金
  • 股东中国邮政
该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并负责理赔
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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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重要提示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除深圳市)、四川省,为线下渠道销售。保险公司已在江西、四川、陕西、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宁夏、河南、黑龙江、湖南、广东、山东、重庆、湖北、上海、河北、吉林、广西、福建等22个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如实告知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费用扣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向保险公司查询。
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根据贷款金额、经过日数和贷款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贷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贷款本息,则以未能偿清的贷款本息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保险公司当时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贷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退保损失
(一)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或其他欠款未能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如您成功投保本产品,保险公司将向您投保时所提供的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本产品保费发票,请您预留联系方式,发票由本省中邮保险分公司开具后寄送。
分红型产品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可能为零。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十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九条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保单红利”、“第十八条 宽限期”、“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犹豫期”、“十一、释义”。
保险条款
主条款
中邮扬帆985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邮保险〔2025〕年金保险 048 号/中邮保险〔2025〕412号

常见问题
什么是分红保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若保险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保险公司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二)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以保单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加分红;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当时适用的利率累积生息;
3.现金领取。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实现方式,本公司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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