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北京、山东、四川、湖北、青岛、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广东、湖南、安徽、重庆、陕西设有分公司。在慧择投保时,保险产品仅限在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客户投保。
线上服务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长城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76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因此而解除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无息)。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76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本公司提供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以及购买交清保额四种红利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