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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火凤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PI

备案名: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火凤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领取金额高
  • 每年享分红
  • 可对接养老社区
该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并负责理赔
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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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重要提示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除青岛市、潍坊市)、青岛市、四川省。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
线上服务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将向您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除上述材料外,您还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支付和凭证
1、保险费支付
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一次性)、3 年交、5 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日24时起效力中止,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电子发票获取方式:复星保德信人寿公众号-星保单-保单服务-电子发票。
保单红利
保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险公司会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确定保险合同当年度的增额红利,并相应增加保险合同的累计增额红利。同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下列方式确认的金额,承担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养老年金、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满期金和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养老年金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时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合同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该养老年金领取日当日保险合同累计增额红利的 100%;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该养老年金领取日当日保险合同累计增额红利的 8.5%。
满期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0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累计增额红利的 10 倍给付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满期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给付保险合同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火凤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5]养老年金保险069号/复保人寿〔202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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