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居民燃气安全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9932122017092007431
附加居民燃气安全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房屋内,因燃气泄漏或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项目,在该项目下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承担下列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1、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
二、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2、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艺术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动植物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交通工具;
3、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4、仲裁、诉讼等费用;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
保险根据投保的项目分别设置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意外伤害保额金额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