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详见链接(点击可查看)。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咨询和保单查询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2。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
支付和凭证 | 保单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关注“太平洋保险e服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www.cpic.com.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发票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若您须开具纸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邮件时由您自行承担。发票抬头默认为投保人。 保单及发票送达: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投保成功后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争议处理和司法管辖 |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核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12022022417463/太保产〔2021〕1285号 |
附加条款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522022111128141/太保产〔2022〕918号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522021121011953/太保产〔2021〕1285号 |
附加就医保障费用保险条款 | C00001431922023031542273/太保产〔2023〕132号 |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2029723/太保产〔2021〕1311号 |
监护人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 | C00001430912016111608452/太保产[2016]407号 |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电话报案:请您致电400-678-8169进行报案
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理赔流程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
如您不确定现有材料是否符合理赔要求,您可以将所有材料拍照或扫描并发送至claim@huize.com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影像件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