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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相安3号庆典版(免健告)百万医疗险  尊享版

披露名 : 长相安3号庆典版(免健告)百万医疗险(互联网)

  • 无健康告知
  • 保障全面升级
  • 可保一般既往症

保障权益

产品解读



  •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深分)承保,目前人保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陕西、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杭州、广州、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人保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支持退保并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支付和凭证 1.电子保单: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登录中国人保财险官网“http://www.picc.com”或关注“中国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2.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续保提示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犹豫期、等待期 犹豫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含第7日)为犹豫期。
等待期:本保险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为等待期,续保本保险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无等待期。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0免赔小额住院医疗险责任,则本可选责任的等待期为90天,续保本保险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无等待期。

其余须知:

  1. 1. 阅读材料:《投保须知》《免责内容》《数据调用授权书》《增值服务》《特药清单》
  2. 2. 被保险人年龄: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28天(含)-105周岁(含),且符合本产品投保条件的自然人。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0免赔小额住院医疗险责任,则仅适用于出生满28天(含)-65周岁(含)的被保险人。
  3. 3. 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需为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仅限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参保。投保资格以线上核保为准。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费。
  4. 4. 购买份数: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5. 5. 承保职业:不限制职业类别。
    以下职业或工种属于本产品的拒保范围: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以上属于本产品的拒保范围。
  6. 6. 既往症免责:
    对于下述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但本产品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承担下述情形之外疾病的赔付:
    (1)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5类疾病,及因该疾病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肿瘤类:恶性肿瘤*、颅内肿瘤或占位、脊髓肿瘤或占位、肝占位*;
    b.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主动脉夹层、心肌病、房颤/房扑、肺动脉高压、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阿尔兹海默症;
    d.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其他:帕金森病,动脉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骨坏死,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
    f.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①恶性肿瘤:包括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但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未被怀疑且未被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结节/肿物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②肝占位:指肝脏恶性肿瘤、肝脏性质不明的占位性病变,不包含投保前已明确为肝囊肿、肝血管瘤、肝错构瘤、肝内胆管结石、肝内钙化灶的情况。
    ③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在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基础上继发各种并发症,包括心血管疾病、眼部疾病、肾脏疾病等。
    ④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2)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如保险条款中涉及的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等疾病不在本保险的保障范围,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
  7. 7. 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本产品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特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承担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扩展至特需部、国际部、VIP部。
  8. 8.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等待期30天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2)给付标准:年免赔额1万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9. 9.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等待期30天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2)给付标准:年免赔额1万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300 万元为限。
  10. 10. 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责任:
    (1)本产品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特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条款》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承担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扩展至特需部、国际部、VIP部。
    (2)给付标准:年免赔额2万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注意事项:
    ①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责任内的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责任内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补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②本项责任的年免赔额需单独计算,不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年免赔额合并计算。
  11. 11.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
    (1)就诊医院:

    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离子医学中心(合肥离子医学中心)、浙江省肿瘤医院、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重离子中心、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武汉协和医院质子医学中心、山东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质子治疗中心、山东省肿瘤医院质子中心、广州泰和肿瘤医院。
    (2)给付比例: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300 万元为限。

  12. 12. 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医疗保险责任:
    (1)给付标准: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为限。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报销后,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60%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100%赔付。
  13. 13.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120种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保险人对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给付标准: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 万元为限。
    (3)赔付标准: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动车、高铁)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住宿酒店以四星级及以下的标准间(标准双床房或标准大床房)为限,对于除住宿费用以外的住宿酒店用餐、住宿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14. 14.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100元/天,单次或累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180天,免赔天数3天
  15. 15. 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
  16. 16. 扩展外购药械费用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条款》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对应的治疗,对于其因该治疗在保险期间内开具处方在院外购买的、符合适用保险责任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满足附加险条款所有条件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人按照所适用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须由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因120种重大疾病发生保险事故可扩展至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该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同时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②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第30日);
    ③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本公司认可的药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2)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④外购药品需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⑤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⑥外购医疗器械不包括假体、义肢、轮椅、康复设备、按摩设备等需要长期使用或舒适性、便利性用途设备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⑦外购药品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a.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人参(如花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红参、野山参、移山参等),冬虫草,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b.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c.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3)注意事项: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不包括特定药品和特定医疗器械,不包括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明确除外(完整除外责任详见保险合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17. 17. 可选责任1:0免赔住院医疗险责任
    (1)保障范围:保障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期间支付的、符合就医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必需且合理的项目,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膳食费,但所有基因疗法和细胞免疫疗法医疗费用以及上述未列明的项目不在住院医疗费用范围。
    (2)给付标准:
    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4类职业人员:年免赔额0元,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30%赔付。扩展承保住院自费药费用,自费药按50%比例给付,且不包括其他自费检查、自费诊疗及其他任何自费项目。
    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5类及以上职业人员(不含拒保职业或工种):年免赔额0元,按2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10%赔付。扩展承保住院自费药费用,自费药按15%比例给付,且不包括其他自费检查、自费诊疗及其他任何自费项目。
    (3)本项保险责任适用《附加限制承保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限制承保: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肥胖症、职业病、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上述限制承保疾病而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给付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项保险责任仅承保新发疾病,不承担所有既往症、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为直接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
  18. 18. 年度累计保险金额: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医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和重疾住院津贴责任年度累计保险金额600万。
  19. 19. 特别提示:本产品所有的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 C0000023251202412300186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4]2181号
住院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 C00000232512022042972161/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2]560号
附加条款
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19220211220302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2855号
附加限制承保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192202303093898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3]99号
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220211229516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3052号
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22024032757011/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4]535号
附加扩展特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2202504271907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5]512号
附加扩展外购药械医疗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2202504281681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5]519号
  • 报案

  • 提交理赔资料

  • 理赔资料审核

  • 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电话报案:请您致电400-678-8169进行报案

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理赔流程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

如您不确定现有材料是否符合理赔要求,您可以将所有材料拍照或扫描并发送至claim@huize.com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影像件预审核。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

理赔须知

1、如需报案或理赔协助服务,请拨打全国服务电话: 400-678-8169。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和理赔流程。
4、发生合同约定保险事故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就诊的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原始收费凭证、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证明等就医相关材料,以便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申请。
5、一对一理赔协助:我们将全程协助您报案、告知您在当地如何处理、告知索赔所需相关证明资料、并监督保险公司理赔结案和协助催付赔款等。
6、领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保险公司将通过财务系统直接向您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需要您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建议您选择工农中建交或邮储,以便保险公司快速处理。
Q这款产品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A本产品投保后最早次日零时生效。
Q这款保险的购买年龄是多少?可以购买多份吗?
A本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含)至105周岁(含)。本产品同一保障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购1份,多投保无效。
Q责免既往症包括哪些?
A对于下述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但本产品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承担下述情形之外疾病的赔付:
(1)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5类疾病,及因该疾病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肿瘤类:恶性肿瘤*、颅内肿瘤或占位、脊髓肿瘤或占位、肝占位*;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主动脉夹层、心肌病、房颤/房扑、肺动脉高压、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阿尔兹海默症;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动脉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骨坏死,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
f. 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①恶性肿瘤:包括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但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未被怀疑且未被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结节/肿物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②肝占位:指肝脏恶性肿瘤、肝脏性质不明的占位性病变,不包含投保前已明确为肝囊肿、肝血管瘤、肝错构瘤、肝内胆管结石、肝内钙化灶的情况。
③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在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基础上继发各种并发症,包括心血管疾病、眼部疾病、肾脏疾病等。
④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2)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如保险条款中涉及的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等疾病不在本保险的保障范围,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
Q过去得过甲状腺癌,之后是所有的癌症都不赔付吗?
A不赔甲状腺癌的复发、转移、持续或相关并发症,但是别的不相关的癌症都是可以理赔的。
Q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能不能买,之后因相关疾病住院能不能赔?
A可以购买。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未被怀疑且未被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结节/肿物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Q无社保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A无社保人员不能投保本产品。本产品限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投保。